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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北京辐射安全许可证新办|变更|延续|延期|重新申领

办理北京辐射安全许可证新办|变更|延续|延期|重新申领

 1、具备的条件

  (1)使用Ⅰ类(医用)、Ⅱ类、Ⅲ类放射源,使用Ⅱ类射线装置,拥有乙、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的单位,应当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管理机构,机构中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核与辐射相关技术人员;使用Ⅳ、Ⅴ类放射源、Ⅲ类射线装置的单位有1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或兼职负责辐射安全管理工作。

  (2)辐射工作单位的辐射工作人员、负责辐射安全管理的人员,必须经过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3)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当有满足辐射防护和实体保卫要求的放射源暂存库或设备。

  (4)放射源与射线装置使用场所,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5)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报警仪、辐射监测仪等。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单位应配备表面污染监测仪。

  (6)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源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等。

  (7)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8)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可行的处理方案。

  2、提供的材料

  (1)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2份,包括已有或拟增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

  (2)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2份,审验后留存复印件(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而有营业执照的辐射工作单位,须有上级法人的书面委托书)。

  (3)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4)辐射安全管理机构文件、管理机构人员名单,专职人员(或兼职)负责辐射安全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2份(审验后留存复印件)。

  (5)辐射安全管理人员和辐射工作人员近3年内的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证书原件和复印件2份(审验后留存复印件)。

  (6)相关制度和措施各2份:

  ①设备操作规程;②岗位职责;③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④设备检修维护制度;⑤放射源使用登记制度;⑥从业人员培训计划;⑦监测方案;⑧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防措施;⑨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7)辐射事故应急方案2份。

  (8)配备防护用品和必要的检测仪器(个人剂量报警、ⅹ、γ辐射监测、 表面污染监测等仪器)等其它设备发票原件和复印件2份(审验后留存复印件)。

  (9)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3.许 可 证 延 续

  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负责审批的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一)本省或本直辖市或本自治区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表2份。

  (二)具有辐射环境监测资质机构当年编制的辐射监测报告2份。

  (三)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2份。

  (四)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五)项目验收批复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六)辐射安全管理人员和辐射工作人员的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证书原件和复印件2份(审验后留存复印件)。

  辐射工作单位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过辐射事故、受到过发证机关下达整改通知书,但未按照规定时间整改到位的或受到处罚等情况的,按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程序进行。

  4.许可证变更

  辐射工作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应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负责审批的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一)本省或本直辖市或本自治区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申请表2份。

  (二)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2份(加盖公章),审验后留存复印件。

  (三)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5.许可证的补发

  辐射工作单位因故遗失许可证的,应当及时在当地省级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并于公告30日后的一个月内到负责审批的机关申请补发,并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一)某省、某直辖市、某自治区辐射安全许可证补发申请表2份。

  (二)省级报刊上刊登的辐射安全许可证遗失公告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制度包括(上墙):

  1、操作规程

  2、岗位职责

  3、辐射防护制度

  4、人员培训制度

  5、辐射安全管理机构

  6、辐射事故预防措施及应急处理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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