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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北京各区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及延续延期申请办理

发布时间: 2025-01-10 21:07 更新时间: 2025-01-10 21:07

代办北京各区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及延续延期申请办理

1、具备的条件

(1)使用Ⅰ类(医用)、Ⅱ类、Ⅲ类放射源,使用Ⅱ类射线装置,拥有乙、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的单位,应当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管理机构,机构中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核与辐射相关技术人员;使用Ⅳ、Ⅴ类放射源、Ⅲ类射线装置的单位有1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或兼职负责辐射安全管理工作。

(2)辐射工作单位的辐射工作人员、负责辐射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过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3)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当有满足辐射防护和实体保卫要求的放射源暂存库或设备。

(4)放射源与射线装置使用场所,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5)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报警仪、辐射监测仪等。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单位应配备表面污染监测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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