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注北京辐射安全许可证-代办北京各类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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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辐射安全管理规定
1、严格遵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等法规要求,
依法履行本单位辐射安全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
2、强化操作人员的辐射防护意识,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 规程,切实落实辐射安全各项防护措施,有效避免人员超剂量照
射和辐射事故的发生。
3、辐射工作人员开展辐射作业时应遵循照射正当化和防护 优化原则,正确操作辐射设备,避免不当使用过高电压照射; 在待检产品或病人拍摄前,应认真核对照射方案,准确对位,避
免因操作不当导致重复照射。
4、辐射工作人员上岗前须参加生态环境部门组织辐射防护 知识和相关法规的专门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培训合格证满四年应参加复训。
5、辐射工作人员须按规定配备个人剂量片,每季度定期送
检,并按规定建立个人剂量管理档案。
6、辐射工作人员进入机房控制室前须佩戴个人剂量片,开 机前须检查辐射防护设备运行情况 ,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切断电
源,报告管理部门,待异常状况排除后方可开机工作。
7、辐射工作场须配备“ 当心电离辐射”警示标志、工作状 态指示灯、通排风设备等防护设施,开展日常检查和维护,保证
其正常运行,并制定辐射工作场所监测计划。
8、须建立动态的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台账,落实设备维护、
维修管理制度,并作好相应的记录。
9、须安排专人负责《全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 的信息更新、辐射安全年度自查评估、许可证年审、许可证变更
及延续等工作。
10、须安排专人建立辐射安全管理工作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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